具有独特物理、化学性能的天然石材, 璀璨夺目、绚丽多彩, 自古以来就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生活品质的提高, 是建筑史上应用最早的建筑材料之一, 也是中华民族石文化源远流长的主要部分。
天然石材资源是不能再生的, 石材产品中老品种逐渐凋谢, 新品种不断涌现。在经济建设进程中, 不少企业领导高瞻远瞩, 纷纷投人到了天然石材资源的开发和应用中, 获得了石材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励精图治, 使石材品种、名特品牌似烂漫的山花开遍了祖国的大江南北。通过对石材资源的开采, 经锯、切、磨、抛、养护、施工等构成了石材开发、应用的系统工程。因此, 运用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把握好天然石材资源开发应用中的各个环节, 推进石材行业稳步、和谐、持续发展是行业应关注的。为此, 笔者提几点建议, 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在矿产资源规划中, “ 开采区” 的石材资源才是能开发应用的
我国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已全面展开, 有的地区已完成。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手段, 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中, 坚持了在保护中开发, 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统筹安排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任务。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对矿产资源依法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 在开发天然石材资源时, 必须查实石材矿山在该地区矿产资源规划中的位置, 若在“ 开采区或开发区” , 则可投资开发和应用, 如果在“ 限采区” 、“ 禁采区” , 那就不必投资开发, 否则, 将造成失误后悔莫及。
二、国土部门有权出让石材资源探矿权及采矿权
近几年来, 出资购买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成了许多人的追求。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一些部门和单位非法组织矿山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活动, 导致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编, 花钱买了非法的探矿权或采矿权, 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以及国土资源部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的等规定均已明确指出, 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依法组织实施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活动,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都是违法和无效的。所以不要轻信谎言参加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出让活动, 在非法场合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不予办证的, 其后果必定自负。天然石材是矿产资源的一部分, 毫无疑问, 也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理探矿权、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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