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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南非钻石缅甸宝石"一律禁用
从下月1日起,“南非钻石”、“缅甸蓝宝石”、“波罗的海琥珀”等包含产地在内的名称,将不得作为珠宝玉石的商品标识用于市场销售。
上海珠宝玉石行业协会近日正式推出《上海市珠宝玉石商品(产品)标识管理办法》,对相关商品(产品)的标识内容作出规范要求,以保障厂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年末,行业协会与市消保委黄金珠宝办公室联合开展的抽查发现,以郊区和大卖场为主的珠宝市场中,商品标识定名不规范的占36.4%。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市域内生产、销售的珠宝玉石商品(产品)标识应当清晰、易于识别、规范、牢固;标识上使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若要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时,应与其对应的中文同时使用;珠宝玉石商品(产品)标识应由商品名称、珠宝玉石名称、质量、规格、价格、经销商等内容组成。
“绿宝石”等含混不清名称禁用
该《办法》规定,珠宝玉石名称应遵守“五不四禁止”规则:
产地不参与定名,如不得使用“南非钻石”、“缅甸蓝宝石”、“波罗的海琥珀”等名称;
不用雕琢形状定名天然玉石;
不允许单独使用“玉”或“玉石”直接代替具体的天然玉石名称;
不允许用生产方法参与定名;
仿宝石不代表珠宝玉石的具体类别;
禁止使用由两种天然宝石名称组合而成的名称,如“红宝石尖晶石”、“变石蓝宝石”等;
禁止使用含混不清的商业名称,如“蓝晶”、“绿宝石”、“半宝石”等;
禁止使用生产厂家、制造商的名称直接定名,如“查塔姆祖母绿”、“林德祖母绿”等;
禁止使用易混淆的名词定名,如“鲁宾石”、“红刚玉”、“合成品”、“奥地利钻石”等。
钻石重量保留小数点后第二位
在珠宝玉石质量(重量)、规格、价格、经销商等方面,《办法》也作出了严格规定:
当珠宝玉石以质量作为贸易结算单位时,其质量应予标注;
珠宝玉石的质量以克(g)或克拉(ct)为基本单位,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4舍5入”;
钻石的质量标注以克拉(ct)为基本单位,数值至少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8舍9入”;
珠宝玉石若注明规格时,应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如毫米、厘米等;
珠宝玉石价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珠宝玉石商品零售价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钻石质量单粒大于0.20ct(含0.20ct)的,必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顾客要求出具鉴定证书的,经销商应主动提供,发票填写的商品名称与该商品标识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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